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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0 发布人: 来源:奉贤注册公司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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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帐从业资历处理,标准管帐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以下简称《管帐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请求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适用本方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管帐工作的人员有必要获得管帐从业资历:
  (一)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管帐报告编制;
  (十)管帐安排内管帐档案处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委任(聘任)不具有管帐从业资历的人员从事管帐工作。
  不具有管帐从业资历的人员,不得从事管帐工作,不得参与管帐专业技术资历考试或评定、管帐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请求获得管帐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方法另有规则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
  第五条   财政部托付****中心直属机关事务处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处理局依照各自权限分别担任中心在京单位的管帐从业资历的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担任所属单位的管帐从业资历的处理。
  财政部托付铁道部担任铁路系统的管帐从业资历的处理。
  第六条   财政部托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担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管帐从业资历的处理。
  第二章   管帐从业资历的获得
  第七条   国家施行管帐从业资历考试制度。
  第八条   请求参与管帐从业资历考试的人员,应当契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管帐和其他财经法令、法规;
  (二)具有杰出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管帐专业根底知识和技术。
  因有《管帐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景象,被依法吊销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与管帐从业资历考试,不得重新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
  因有供给虚假财务管帐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许故意销毁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务管帐报告,贪婪、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管帐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与管帐从业资历考试,不得获得或许重新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
  第九条   管帐从业资历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管帐职业道德、管帐根底、初级管帐电算化(或许珠算五级)。
  管帐从业资历考试纲要由财政部一致拟定并发布。
  第十条   请求人契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则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管帐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管帐根底、初级管帐电算化(或许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管帐类专业包括:
  (一)管帐学;
  (二)管帐电算化;
  (三)注册管帐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处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心直属机关事务处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处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心主管单位),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则的处理规模担任安排施行管帐从业资历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拟定管帐从业资历考试考务规则;
  (二)安排管帐从业资历考试命题;
  (三)施行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查看管帐从业资历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心主管单位应当发布管帐从业资历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管帐从业资历考试试题于考试完毕后30日内报财政部存案。
  第十二条   管帐从业资历考试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处理部分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管帐从业资历考试全科合格的请求人,能够向管帐从业资历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财政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心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请求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县级以上当地财政部分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颁布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分确认。
  请求管帐从业资历证书时,应当填写《管帐从业资历证书请求表》,并持下列资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用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契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则条件,且财经法规与管帐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请求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认可)。
  第十四条 请求人能够通过托付代理人请求管帐从业资历证书。
  请求人应当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五条   请求人的请求资料齐全、契合规则形式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当场受理;请求资料不齐全或许不契合规则形式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当场或许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管帐从业资历证书请求,应当出具书面证明,一起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安排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能够当场作出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布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书面决议;不能当场作出决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并作出是否颁布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决议;2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七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作出准予颁布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决议,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请求人颁布管帐从业资历证书。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作出不予颁布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决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一致规则管帐从业资历证书款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心主管单位担任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布,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管帐从业资历证书颁布状况报财政部存案。
  第十九条   管帐从业资历证书是具有管帐从业资历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规模内有用。持有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管帐从业资历证书。
  第三章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承受持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管帐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与持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担任拟定并发布持证人员持续教育纲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心主管单位担任拟定持证人员持续教育训练规划并安排施行。
  第二十二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持续教育工作的监督、辅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与持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供给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管帐从业资历证书施行注册挂号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管帐工作,应当自从事管帐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挂号表,并持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管帐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分、系统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处理注册挂号。持证人员离开管帐工作岗位超越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挂号表,并持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向原注册挂号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存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统辖规模内调转工作单位,且持续从事管帐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挂号表,持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管帐工作的证明,处理调转挂号。
  持证人员在不同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统辖规模调转工作单位,且持续从事管帐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挂号表,持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及时向原注册挂号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处理调出手续;并自处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管帐从业资历证书、调转挂号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管帐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区域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处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树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根底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挂号状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管帐工作状况;
  (三)持证人员承受持续教育状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赞誉奖赏状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背管帐法令、法规、规章和管帐职业道德被处分状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管帐专业技术职务资历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能够持相关有用证明和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向所属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处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将请求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和处理管帐从业资历证书注册、变更、调转挂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相关请求挂号表格演示文本等在工作场所公示。相关请求挂号表格应当置放于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工作场所,免费供给。请求人也能够从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对下列状况施行监督查看:
  (一)从事管帐工作的人员持有管帐从业资历证书并注册挂号状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管帐工作和执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状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管帐职业道德状况;
  (四)持证人员承受持续教育状况。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在施行监督查看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对开展管帐人员持续教育训练单位进行监督和辅导,标准训练商场,确保训练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有权检举,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管帐从业资历考试作弊的,由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吊销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悉数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由管帐从业资历处理部分吊销其管帐从业资历。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依照本方法规则处理注册、调转挂号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布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管帐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景象之一,由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依照《管帐法》的规则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布告。
  第三十四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发现单位委任(聘任)未经注册、调转挂号的人员从事管帐工作的,应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布告。
  单位委任(聘任)没有管帐从业资历证书人员从事管帐工作的,由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依据《管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及其工作人员在施行管帐从业资历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管帐从业资历处理安排工作人员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资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心主管单位能够根据本方法拟定具体施行方法,报财政部存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居民及外国居民请求获得管帐从业资历证书,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九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管帐从业资历的处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方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方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管帐从业资历处理方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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